心理咨询师为索取咨询费非法拘禁来访者
作者:Lacan心理 2021-07-02 09:30:07 心理百科

近日,一则心理咨询师为索取咨询费非法拘禁来访者的刑事案件判决文书在网络曝光。

2019年2月12日,心理咨询师康某(女,37岁)以进行心理咨询为由约来访者时某在临沂市兰山区铂尔曼酒店门口见面。

来访者时某赴约后,咨询师康某伙同梁某对其进行殴打,致使时某受伤。

后咨询师康某及梁某用鞋带将时某捆绑至鲁GMXXXX号轿车内,逼迫时某向康某转账共计129999元,直至2月13日15时许,才将时某放回。

经法医鉴定,时某右侧颞骨粉碎性骨折并颅内积气、硬膜外血肿,右侧颧弓粉碎性骨折,右侧第11肋骨骨折,右侧第5、12肋骨不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心理咨询师康某与梁某结伙,以索债为由非法拘禁他人,并使用暴力殴打手段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心理咨询师为索取咨询费非法拘禁来访者

咨询师康某辩称,其于2019年2月12日单独和来访者时某见面,没有其他人在场,见面后向时某索要心理咨询费,时某向其转账1万元后二人就分开了,其并没有拘禁时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时某的陈述、同案犯梁某的供述、证人的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咨询师康某和梁某共同以非法拘禁的方式向时某讨要款项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定,咨询师康某和梁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致其轻伤,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心理咨询师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法院以不宜在互联网公布为由未将判决文书公开,因此咨询师康某与来访者之间到底发生了何种纠纷我们不得而知。

但从公开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来看,咨询师康某为索取咨询费非法拘禁来访者确是事实,且索取金额高达十三万元。

前有违反职业伦理的咨询师顾某状告来访者名誉侵权胜诉,后有咨询师康某暴力索取咨询费非法拘禁来访者。

件件都是天下奇谭,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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